竹科一名黃姓工程師在五楊高架,被國道警察以「雷射測速槍」拍到時速112公里,超速12公里,被罰款三千元及違規記點。不過黃姓工程師認為測速照片左上角有手指遮蔽鏡頭,認為警方違反「測速儀器使用手冊」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法官也認定警方舉證確實存在瑕疵,裁定撤銷罰單也無須記點。 (彭清仁報導)

 

竹科一名黃姓工程師是前年底開車行經國道五楊高架道,被國道警察以雷射測速槍拍到時速一百一十二公里,超速十二公里,因而收到三千元罰單和記違規一點。黃姓工程師認為照片左上角有手指遮蔽鏡頭,干擾測速儀器的準確度;警方也沒提供雷射測速儀操作人員受訓合格證明,操作上問題更大,要求撤銷罰款及違規記點。

國道警方在法官調查時供稱,雷射測速器都是經濟部標檢局檢定合格儀器,而且是對準瞄準的車測速,確認黃姓工程師駕駛的車輛超速,員警也沒有操作不當,違規照片上的明顯遮蔽是鏡頭擋住,並不影響準確性,警方才會依法告發。不過法官認為,警方開單需負舉證的責任,雖然警方用檢驗合格的雷射測速儀拍到超速行為,並依照片舉發,不過該照片確有明顯的遮蔽存在。但雷射測速是利用雷射發射出去時紀錄時間,等雷射光反射回來,再紀錄一次時間,算出車輛時速。但需保持測速儀前方淨空,不能有其他物體存在,如果有其他物體介入路徑,可能產生錯誤數據,因此警方舉證照片是有疑慮的,難以認定聲請人有違規,法官因而裁定撤銷罰單,免罰三千元及記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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